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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5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蒙自源饮食有限公司与吴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蒙自源饮食有限公司,吴凯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5765号原告:东莞市蒙自源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新旧围村大塘路39号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李红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凯,男,汉族,1988年8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蒙自源饮食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蒙自源饮食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东莞市蒙自源饮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丽斯审 判 员  吴 丹人民陪审员  郭奕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淑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