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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昌盛、郭四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昌盛,郭四辉,涂百平,江西安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新建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周昌盛,男,汉族,万载县人,儿童,住万载县。法定监护人:周某,男,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系周昌盛父亲。被执行人郭四辉,男,汉族,南昌市进贤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涂百平,男,汉族,南昌市进贤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江西安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新建县分公司,住所地新建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昌盛与被执行人郭四辉、涂百平、江西安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新建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四辉、涂百平、江西安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新建县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止至2017年8月22日,被执行人郭四辉、涂百平、江西安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新建县分公司尚欠各类执行款352239.04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魏国平、郭四辉、涂百平、江西安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新建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52239.0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黄乃军审判员 汪功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家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