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与贾少章、江水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贾少章,江水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1民初87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地址湖北省团风县团风镇得胜大道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何彬,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冬舟,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贾少章,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告江水仙,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告贾少章、被告江水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翔,团风县宏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诉被告贾少章、被告江水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少章、被告江水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贾少章、被告江水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后收取21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