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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3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李增平与齐玉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平,齐玉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442号原告李增平,男,汉族,195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齐玉全,男,198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路15号。负责人:许建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平诉被告齐玉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增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平撤回对被告齐玉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增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耿燕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孝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