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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终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石青与郴州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石青,郴州市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13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石青,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志强,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恩超,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谢天喜,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水林,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震,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石青因与被上诉人郴州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3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石青以与郴州市中医医院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石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石青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68元,减半收取2484元,由上诉人李石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桐辉审 判 员 黄湘南审 判 员 王梅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肖露华书 记 员 魏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