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新干县宏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西朝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干县宏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西朝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1215号申请人:新干县宏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善政大道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074292253W。法定代表人:廖小兵,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朝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注册号:360681210008711。法定代表人:涂勇波,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新干县宏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涂勇斌、赵哲、涂勇波、张晓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干县宏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朝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贵溪市的660万元不动产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西朝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6600000元的不动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罗文小审判员 张志勇审判员 吴祥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