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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祁学标与秦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学标,秦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593号申请执行人:祁学标,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秦魏,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魏在中国工商银行13×××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未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