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京慧与敦化市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京慧,敦化市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3民初1737号原告:杨京慧,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宗福,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敦化市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胜利街怡品蓝庭。法定代表人: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芝,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京慧与被告敦化市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阳物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杨京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宗福与被告向阳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娟、王桂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杨京慧系向阳物业管理的敦化市怡品蓝庭小区业主。2017年3月31日8时42分,杨京慧在穿过向阳物业办公二楼进入小区时,撞碎向阳物业大门玻璃,导致杨京慧受伤。涉案玻璃门为对开双扇门,单扇玻璃门左右边框约一米左右,两扇玻璃门低于一般身高(一米六七左右)人双目向前平视高度的推拉处贴有醒目的“推”“拉”字样。杨京慧伤后入住敦化市中医院住院治疗3日。经杨京慧举证及司法鉴定,杨京慧请求赔偿下列损失:医疗费1772.22元(其中住院医疗费1523.22元,门诊249元)、误工费156.53元/天(2017年批发零售业标准)×30天=4695.9元、面部疤痕修复费用4000元、鉴定费1200元、因鉴定发生的交通费110元,以上合计11778.12元的80%即9422.5元。以上本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均无争议。双方有争议的是:杨京慧认为,向阳物业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在玻璃大门上未进行醒目提醒,且大门玻璃不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的安全标准,造成杨京慧损伤,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向阳物业认为,杨京慧起诉要求向阳物业赔偿,无法律依据。杨京慧自己不注意视线,撞到大门上,将其物业公司通道门撞碎,是杨京慧自己过错造成,向阳物业无任何过错,同时杨京慧知道门玻璃且是公共通道,且门上有“推”“拉”的字样,杨京慧自己不留神,其责任应自负。向阳物业安装门上的玻璃是符合国家规定的门玻璃,杨京慧主张不符合安全标准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同时杨京慧的过错行为也造成了向阳物业财产损失,向阳物业将对杨京慧另案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杨京慧以向阳物业在通行的玻璃大门上未进行醒目提醒,且大门玻璃不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的安全标准致其脸部受到损伤,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负有80%的主要过错为由,要求向阳物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属一般侵权致人损伤的健康权纠纷,应按一般侵权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确认和评价。首先,向阳物业所有的二层办公用楼房的二楼玻璃门处,既是向阳物业办公楼的北门,又是小区住户由南门进入怡品蓝庭小区的通道,向阳物业所有的二层办公用楼房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其门玻璃质量符合楼房关于玻璃的质量要求,其主要功效并非如汽车挡风玻璃一样,须钢化玻璃来阻挡汽车高速迎风以及在发生事故破碎后减小对驾驶员及乘车人的损害,因此,作为门玻璃的质量满足的是门正常使用的要求,且根据杨京慧提供的证据照片,可以清晰地看到,向阳物业在符合人行走一般视线高度处(即人正常行走视线会斜向下而低于平视高度)贴有醒目的“推”“拉”字样,故向阳物业未对杨京慧实施侵权行为��亦无侵权过错;其次,涉案处向阳物业设有高清录像,经本院反复多次观看录像(杨京慧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之一),该录像清晰完整地摄录了整个案发过程。在杨京慧撞伤前(时间差不多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脚前脚后”),有几人通过涉案玻璃门,杨京慧来到玻璃门前,略向右侧身用右手去开门的同时,头部撞向了门玻璃,之后杨京慧右手捂着头部往回走。由此可见,杨京慧所受损伤,完全是由于自身注意力不集中,在开门时自身未注意门玻璃的存在,开门的同时头部撞碎玻璃所导致,过错完全在自身;再次,涉案玻璃门,单扇宽度一米左右,杨京慧并非第一次通过该涉案玻璃门,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通过向阳物业办公二楼进入小区,自身应清楚的意识到,自己进入向阳物业办公楼一楼上到二楼,再从二楼穿过进入小区,必然会通过涉案的玻璃门(也就是说应该知道此处会有一道门),且涉案玻璃门为对开双扇门,单扇玻璃门左右边框约一米左右,推拉处贴有醒目标示“推”“拉”字样,按正常人的视距,一米宽的单扇玻璃门,会清晰地看到玻璃门的两条边框,这一切杨京慧由于自身疏忽的原因完全没有注意到,其自身的完全过错导致头部撞碎玻璃门而受伤,不仅其自身损害不应得到向阳物业的赔偿,相反,向阳物业门玻璃的损坏,其应负完全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杨京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京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