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某、王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6刑初78号公诉机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12月1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9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澧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12月1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9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澧县看守所。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贺良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项文学、丁皓月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8月17日、8月22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孙梦林担任记录。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荐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在石门县城喝酒后,在驱车回石门县夹山镇东泉村的路上,被告人王某提出:找在东泉村佳湘打蜡厂收购桔橙的河南老板冯某某要钱,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均表示同意;被告人王某某还当即打电话邀约了易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到达佳湘打蜡厂后,被告人王某威胁冯某某并要一万元的“信息费”,冯某某对其反复解释没有收购被告人王某所说的橙子,并买了一条蓝芙蓉王烟给了王甲,借机上了张某某的车到刘某某家吃喜酒。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也赶到了刘某某家,遇刘某某取媳妇赈酒,被告人王某某仍然拿出水果刀威胁冯某某、肖某某,并继续找冯某某要钱。被在刘某某家吃酒的多名客人劝阻。被告人王某某被人送回佳湘打蜡厂,正在佳湘打蜡厂闹事的王某见到返回的被告人王某某,跑到佳湘打蜡厂厨房里抢刀,将阻止拿刀的肖甲某右手三个手指划伤。此后,被告人王某遇到张甲某开车经过现场,又持刀将张甲某的车后尾箱砍了一刀,造成张甲某经济损失800元。被告人王某、王某某见冯某某、肖某某都去了刘某某家;被告人王某便携带一把篾刀,再次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易某某等一伙社会闲散人员赶到刘某某家,对王乙实施了殴打,当即被熟悉的群众劝开。后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给了易某某等人900元钱,易某某等人散伙返回。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回到佳湘打蜡厂,用三轮摩托车堵在厂门口,阻碍打蜡厂的正常生产和经营,佳湘打蜡厂老板肖某某要被告人王某将车挪开,被告人王某某把车钥匙扔了,肖某某叫人将车推开;被告人王某某用脚踩在车头不让挪车,肖某某在拉被告人王某某让开时,被被告人王某某将右手大拇指咬伤;贺某某劝阻被告人王某某,被被告人王某将鼻子打出鼻血。双方即发生扭打,被群众扯开。经法医鉴定:受害人肖某某右手拇指咬伤致皮肤挫裂伤,属轻微伤;受害人肖甲某右手中指、无名指、小指皮肤裂伤,属轻微伤;受害人贺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持强霸狠,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两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及同伴王甲在石门县城喝酒后,在驱车回石门县夹山镇东泉村的路上,王某提出其曾带在东泉村佳湘打蜡厂收购桔橙的河南老板冯某某去新关看过橙子,提议到该打蜡厂找冯某某要所谓的信息费,王某某表示同意,还当即打电话邀约了易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到达佳湘打蜡厂后,王某向冯某某要一万元的“信息费”,冯某某对其反复解释没有收购王某所说的橙子,并买了一条蓝芙蓉王烟给了王甲,后借机上了张某某的车到刘某某家吃喜酒。王某某也随车到了刘某某家,继续找冯某某要钱,并拿出水果刀恐吓他人,被在刘某某家吃酒的多名客人劝阻。王某某被人送回佳湘打蜡厂,正在佳湘打蜡厂的王某听返回的王某某自称有人要打他的情况后,跑到佳湘打蜡厂厨房里抢刀,将阻止拿刀的肖甲某右手三个手指划伤。之后王某便携带一把篾刀,与王某某及王某某喊到场的易某某等一伙社会闲散人员赶到刘某某家,王某踢了与王某某争执的王乙二下,当即被熟悉的群众劝开。王某、王某某又回到佳湘打蜡厂,用三轮摩托车堵在厂门口,阻碍打蜡厂的正常生产和经营,佳湘打蜡厂老板肖某某要王某将车挪开,王某某把车钥匙扔了,肖某某遂叫人将车推开,王某某用脚踩在车头不让挪车,肖某某在拉王某某让开时,被王某某将右手大拇指咬伤;贺某某劝阻被告人王某某,被王某将鼻子打出鼻血。双方即发生扭打,被群众扯开,在此过程中,王某也被肖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肖某某右手拇指咬伤致皮肤挫裂伤,属轻微伤;肖甲某右手中指、无名指、小指皮肤裂伤,属轻微伤;贺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2016年12月14日。王某、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第一次庭审时翻供。判决前,二被告人又进行了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肖某某陈述,证明2016年12月1日中午,王某、王某某、王甲喝酒后,到佳湘橘子打蜡厂找冯老板要钱,冯老板不同意。王某先是去食堂拿菜刀被肖某某他姐姐肖甲某抢走了,后面又拿了一把篾刀,肖甲某再次阻拦时被王某划伤,被王某威胁冯老板看形势不妙,就给王某买了一条蓝王烟。肖某某怕他们继续闹事于是喊王某某、冯老板、张书记去刘书记家吃酒。在车上肖某某和王某某又因为收购橙子的事又起了争执,王某某当时掏出一把刀说要捅死肖某某,张书记怕矛盾升级于是将王某某拉走。过了一下子,王某、王某某喊了10多个社会青年来闹事,王某要找刚刚骂了王某某的人,结果搞错了把刘书记的女婿踢了几脚,刘书记的儿子回了王某某两脚。后面吃酒的人将王某他们推了出去之后,王某打电话要求肖某某和冯老板要打发这些社会青年钱但遭到拒绝。王某和王某某返回了打蜡厂用三轮车堵住打蜡厂的大门,肖某某见状返回打蜡厂,王某某不愿意将车移开,还咬了肖某某的右手大拇指,双方打了一起,肖某某称自己只打了王某一棍,当时打的时候肖甲某拉了肖某某一把结果导致木棍打在了王某的头上。看到流血以后,肖某某的棍子被其姐姐和嫂子抢走了,并被姐姐和嫂子带到了办公室不允许他出来。之后肖某某给了王某2000块钱医药费。2、被害人肖甲某陈述,证明肖甲某在肖某某经营的一家柑橘打蜡厂里帮忙做饭,2016年12月1日,肖甲某正在厨房收拾,王某跑进来从案板上拿了一把篾刀,肖甲某听他说是要杀收橙子的洪(冯)老板,于是上前阻止他,被王某用刀划伤,之后王某就去找去花都吃酒的(冯)洪老板。到了下午四点钟王某开着一辆三轮摩托车到了打蜡厂,把门堵住了,肖甲某和其老公(贺某某)上前劝阻无用,直到肖某某回到打蜡厂,在他的劝阻下,王某同意挪车并将车钥匙交给王某某,王某某不同意随后将车钥匙扔进菜园里厂。肖某某等人决定手动将车移开,王某某上前阻止并将肖某某的手指咬伤,双方就打起来了。贺某某当时的鼻子打出血了,肖某某头部也流血了,王某某的眼睛肿了但是他自己碰伤的,王某被肖某某用一根约一米长,刀把粗的木棒打得头部出血后,王某又跑到厨房去拿刀去杀肖某某,被肖某某的舅舅肖克楼拉开。3、证人贺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日,王某要在打蜡厂拿刀砍外面收桔子的(冯)洪老板,就去了厨房拿刀,贺某某的老婆肖甲某劝王某不要拿刀,并想从王某手中抢走篾刀,但时没有成功还被王某划伤了四根手指。后面王某被劝开了,贺某某则去给其老婆弄药。到了下午四点钟的时候王某来打蜡厂用摩托车将大门堵住,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厂长肖某某回来了,又过了半小时以后,双方就打起来了,贺某某因为上午王某将其老婆的手指划伤心中有气,于是跑过去给王某背后打了一拳,后面贺某某鼻子不知道被谁打出血了。然后贺某某在在扭打的过程中看见舅子肖某某用一根一米长,比大拇指粗一点的木棍朝王某一头上打了一下,王某头部流血以后,肖某某被其姐姐拉开了。4、证人王甲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日,王某邀约王某某、王甲在石门县人民医院旁边吃饭,当时王某某和王某都喝醉了,王甲清醒。在回东泉村的路上王某讲述了自己给河南冯老板联系收购20万斤橙子,冯老板一分钱都没给,并要王某某联系几个社会青年,要是冯老板不给钱就几刀砍死他。三人刚到打蜡厂,那个几社会青年也来了。王某质问冯老板20万橙子的代办费怎么搞?冯老板表示自己并未收购王某介绍的那家橙子,但是冯老板发现来了10几个人,于是让王甲买了一条蓝色芙蓉王并帮忙劝劝。之后王丁来了,还带了一个社会青年,那人手里拿了一把砍刀,王丁跟王甲交代,让王某他们不要动冯老板。之后冯老板和张某某以及王某某三人去了刘书记家吃酒。过了没多久王某某被张某某送回来了。王某某称吃酒的时候有个年轻人问他“是不是想死,是不是想吃家伙”,王某接着就去打蜡厂拿了一把篾刀,当时贺某某的爱人阻拦了一下,被王某划了几条口子。到了刘书记家以后王某踢了之前与王某某挑事的年轻人两脚,(事后才知道那人是刘书记的女婿),从刘书记家的走了以后,那几个社会青年全程并没有动手打人,但离开的时候他们往王某某要钱,于是王某将身上的900块钱全部给了他们,之后王某、王某某、王甲三人又去打蜡厂,王甲到了以后去了打蜡厂旁边的麻将馆打牌,过了十多分钟传来有人打架以后,王甲赶过去刚好目睹了肖某某用棍子打了王某的场面。5、证人胡某某证言,证明白天胡某某和丈夫去收购橙子,晚上将橙子送到打蜡厂的时候,就看见门口挡了一辆三轮摩托车,肖某某要对方把车移开,王某同意了,但是王某某不同意。肖某某自己去移车的时候被王某某咬伤了,于是肖某某扇了王某某一巴掌然后双方就打起来了,肖某某用棍子打了王某两棒,看到他出血以后就停了,王某某看到王某出血了,还要喊人来打,于是胡某某就报警了。当时王某的脑袋出血了,肖某某的手指咬出血了,肖甲某的手指也受伤了。6、证人唐某某证言,证明唐某某当天在打蜡厂做事,大概五点左右听到肖甲某在叫喊,随后唐某某走出去看,发现自己的侄儿王某站在那里头部出血,于是上前按住王某的伤口,王某因为受伤身体往下倒了两次,然后肖某某的舅舅拉去医院擦药了。唐某某交代当场看到王某头部受伤了,王某某眼睛受伤肿了,肖甲某手指受伤了,肖某某说他的手指被咬伤了,但是唐某某并没有看见伤口。7、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张某某、肖某某、冯老板去二都乡刘书记家吃酒,张某某看见肖某某和王某某在公路上吵架,王某某还掏出小弹簧刀说要捅死肖某某。张某某见状上前劝阻王某某并将其送回佳香打蜡厂,自己则返回刘书记家吃酒,二十分钟以后见王某、王某某带着四五个年轻人来了。王某某要找之前在刘书记家里吃酒时与其发生争吵的一个客人麻烦,被众人劝离。之后肖某某接到了他们的电话要其出钱,并称把打蜡厂大门堵了,肖某某随后赶回打蜡厂之后,肖某某、贺某某与王某、王某某打起来了。8、证人王乙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日下午四点,王乙亲舅子结婚赈酒,他负责在家里写人情。发现家门口公路上停了一辆车还有一群社会青年,王乙出去看时,来了三个人其中一个小个子的质问他,他还没说话,王某就踢了王乙左腿膝盖两脚。当时毛朋辉把他们拉开了。9、证人冯某某证言,证明王某找他说有20万斤橙子在新关镇那边,于是就和王某去看了。冯某某对橙子比较满意就答应每斤给5分钱的信息费给王某。后面冯打了几次电话给王某说要去收橙子,结果没有下文了。2016年12月1日中午,王某带了两个伢子来到佳湘打蜡厂,问冯某某要一万块钱的信息费,冯某某称自己并未收购新关镇的橙子不答应给信息费,王某某就跑到冯某某面前说要喊几个人砍他。冯某某见状给了他们一条蓝色芙蓉王烟,并称晚上请他们吃饭后便与张某某、肖某某、王某某一起去刘书记家吃酒。在车上王某某再次与冯某某、肖某某发生争吵,张某某见王某某拿着匕首于是将王某某送回打蜡厂,冯某某这时打电话给社会上有点名气王丁。王丁开车带着冯老板去了打蜡厂,告知王某说冯甲某是自己的朋友之后,带着冯某某回刘书记家。没过多久王某、王某某带了一群社会青年来了,踢了刘书记女婿两脚。被吃酒的客人赶走后,王某某、王某又打电话给肖某某说要他出钱给他们请的那群社会青年,还称不给钱就把打蜡厂堵住,后面肖某某就回去了。10、证人毛某某证言,证明刘某某系其姐夫。2016年12月1日,刘某某的儿子结婚赈酒,吃中饭以后夹山镇东泉村一个姓王的年轻人(王某某)在操场上吵闹,过了一会儿吃酒的人对他讲,“刘书记家摆酒,你在这里闹事,是不是想吃家伙”。王某某就拿出一把刀准备打人,后来被张某某劝走了。过了一下子王某某又带着王某、王甲和一辆小车一起回来了。王某和王某某他们再回到刘书记家是来教训刚刚与王某某发生争执的吃酒客人,但是他们认错人,错把王乙当成了那人,对王乙进行质问并踢了两脚。毛某某赶忙上去劝阻,将他们推去了公路上,小车里面的人不肯走,王某给了钱以后小车才朝着石门县城方向走了。王某、王某某他们开着三轮车向东泉村方向走了。11、证人张甲某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日下午2点钟左右,张甲某开私家车和同事黄某某一起到外出办事,车开到东泉水库转弯的路口时,看到路口围了很多人,张甲某准备减速通过时,听到有人拿东西敲打他的车,一个30多岁的人(王某)满脸通红,像是喝了酒走到车的副驾驶的位置,手里拿着一把篾刀。张甲某将车窗要下来以后与他聊了两句看他拿着刀在晃不敢招惹他,就把车开了一里路以后,下车发现自己的车后备箱被敲出了一个洞,漆也掉了,车辆一共损失800元,张甲某称自己出差了几天,回来后才报警。1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日家里取儿媳妇赈酒,肖某某和冯老板来他家吃酒时还带了一个社会的年轻人,这个年轻人来了以后和肖某某吵起来了并来拿出刀比划,引起了来吃酒的宾客不满,有人随即骂了这个年轻人(王某某)几句,王某某就掏出刀威胁,张某某为了不让他们在这里闹事将王某某送走,过了一会儿,王某某又回来了还带了两个人另外还有一辆车,车上坐了五六个的人但并没有下车。这群人中领头的胖子(王某)他以为之前和王某某争执的是刘某某的女婿王乙,于是就踢了王乙两脚,王乙没有还手,随后王某被宾客拉开,后面王某拿了一叠钱给那群驾车来的社会青年后他们就离开了。13、证人易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12月份,易某某在医院安装水电,同学王某某打电话给他称,自己在家被欺负了。易某某从电话里听出来王某某喝醉了,但是也半信半疑的带了两个给他做事的人去了王某某家。发现王某某不在家后,双方又通了电话,易某某根据王某某的提示去了打蜡厂,刚到打蜡厂以后王某某就示意易某某驱车跟随他们的三轮摩托车一起去刘书记家。到了以后易某某看见人家在赈酒,也没看见王某某受什么伤,于是将王某某叔叔手中的一把柴刀抢了以后随便扔了个地方,然后拉着王某某出来了。14、证人肖乙某证言,证明2016年的12月份,当天二都乡花山村村支书刘某某家里赈酒,天快黑的时候肖乙某和其爱人胡某某将收购完的橘子送回打蜡厂,就看见王某将三轮车堵在打蜡厂的门口,说要找冯老板还称要找华哥(肖某某)说几句话。肖乙某发现王某说话哆嗦应该是喝多了。过了一会儿肖某某回打蜡厂了,和王某攀谈后,王某答应将车移开,但是王某某不同意。随后肖乙某和肖某某自行挪车王某某不让,后面双方就打起来了。具体谁先动的手肖乙某没有看清,但是他知道王某某带了刀,于是肖乙某将王某某的裤腰一提,王某某就倒在地上了,后面肖乙某又去拉王某,肖某某拿来一根棒朝着王某打了两棒。王某的脑壳当时就出了很多血,王某后面又去厨房拿刀,肖乙某将刀夺走了。随后民警赶到了现场。15、证人王丁证言,证明下午两三点左右河南老板打电话给王丁,说有人威胁他,要王丁去讲和。于是王丁一个人未带武器,开了一辆白色皮卡到一个赈酒的人家里将冯老板接走,然后赶到了打蜡厂。到了打蜡厂以后,一个胖子(王某)拿了一把篾刀并对王丁说,“冯老板玩套路,指使别人把橙子收走,这个单你买不买得起”。王丁称自己只是来讲和的,并告诉王某,冯老板是自己的朋友要王某不要找他的麻烦,之后就走了。期间王丁称未看到其他社会青年。16、证人丁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10月份其舅子覃某某带一个夹山镇东泉村姓王的人和一个姓冯收购柑橘的老板,一同商议收购桔子的事。当时丁某某那里有20万斤桔子,冯老板对橙子的质量很满意,答应过几天喊车过来托运。第二天,冯老板打电话给丁某某,丁某某称柑农的桔子还没有卖完,而且一元一斤的价格低了,于是没有答应冯老板过来收。后面双方也联系过但最终都未将生意谈成功。因此冯老板至始至终都未到丁某某手里收到过桔子。17、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18、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贺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肖甲某右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皮肤裂伤,评定为轻微伤;肖某某,右手拇指咬伤致皮肤挫裂伤,评定为轻微伤。19、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户籍资料,证明了各自的身份情况。20、侦查机关关于本案的线索来源及归案材料,证明了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王某、王某某主动投案的情况。21、被告人王某供述,证明2016年12月1日,王某、王某某、王甲三人在石门县人民医院旁边吃饭、喝酒,在回东泉村的路上,王某提出之前帮冯老板联系了20万斤橙子,但一分钱都给没他。于是三人去佳湘打蜡厂找到老板冯某某,当时冯老板说并没有收到橙子。随后王某某和冯老板、张书记到刘书记家吃酒。过了一会,王某某跟王某说有人要打他,于是王某在打蜡厂拿了篾刀以后伙同王某某喊的5个社会青年一起去了刘书记家。到了以后王某就给与王某某争执的人两脚,后面被吃酒的客人拉开。从刘书记家出来,王某从王某某手里拿了900元给了那群社会青年。之后又去了打蜡厂,王甲则去打牌了。到了打蜡厂以后联系了肖某某,肖某某赶过来后让两人先将摩托车移开,王某同意了,但王某某不答应。这时肖某某的妹夫贺某某过来踢了王某两脚,王某也随即还手把贺某某打出鼻血。肖某某的哥哥肖乙某以及唐某某一同围上控制住王某,肖某某用棍打了几下王某,致王某额头出血晕过去了。王某表示因为中午喝了半斤白酒,不记得自己用篾刀将肖某某弄伤,也后悔去堵打蜡厂的门。2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2016年12月1日,王某邀约王某某、王甲去石门县城吃饭,吃饭时三人都喝了酒。王某称自己帮冯老板联系了20万斤橙子,但是一分钱都没给他,要王某某喊几个社会青年一起去冯老板那里。王某某随即拨打易某某的电话。到了打蜡厂以后,冯老板表示没有收王某联系的那些橙子,并买了一条蓝芙蓉王香烟分给他们。之后王某某和冯老板坐肖某某的车去了二都花山刘书记家。到刘书记家以后王某某与冯老板因为收购橙子的事发生争执引起吃酒客人的不满,有个年轻人问王某某“是不是要吃家伙”,王某某随即掏出一把折叠刀与其对峙,张书记怕闹事于是将王某某劝走并送回了打蜡厂。会合以后的王某某向王某、王甲交代了刚刚被吃酒客人骂的事,于是三人又去了刘书记家,刚好易某某那群社会青年也到了刘书记家,但是从车上只下来了一个人,王某当即给了那个骂王某某的年轻人两脚,后面被吃酒的客人劝开了,王某给了900块钱打发了易某某这群人以后,王某某、王某、王甲三人又回到了打蜡厂,王某某和王甲去打蜡厂旁边的麻将馆玩打牌了,王某一人将打蜡厂的大门堵住,肖某某与王某攀谈之后,王某让王某某把车挪开,但是王某某觉得不关自己的事就把钥匙扔了。随后王某、王某某就与贺某某、肖某某发生了扭打。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酒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犯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王某某行为积极主动,均起到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虽在第一次庭审时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仍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良平人民陪审员 项文学人民陪审员 丁皓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梦林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