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杜晓琴与杨长春、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晓琴,杨长春,尹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1205号原告:杜晓琴,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华,女,系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长春,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尹丽(系被告杨长春之妻),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原告杜晓琴与被告杨长春、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杜晓琴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晓琴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杜晓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杜晓琴负担。审判员 万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隋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