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计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3刑初39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计某某,男,1951年3月12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文化,天津市某工厂退休职工,暂住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2017年5月15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公诉刑诉[2017]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隋立伟、刘运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晚19时许,被告人计某某在天津市河西区一无名牌馆内与于某等人打牌娱乐期间,因掷骰子问题与于某言语不合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计某某击打于某面部数拳,致使于某鼻部、面部受伤。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计某某带至公安机关调查。经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诊断,被害人于某面部外伤,头颅外伤,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于某一侧鼻骨骨折及鼻中隔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一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外鼻、右侧上唇处,面颊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侧上唇内粘膜破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5月8日,被告人计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计某某已对被害人于某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人邢某、张某的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被告人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计某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刘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果 健人民陪审员 谷世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程达速 录 员 杨梦萱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