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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481执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常州亚泰焊割科技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亚泰焊割科技有限公司,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81执保26号申请人:常州亚泰焊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工业集中区新安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81141342X。法定代表人:刘小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施,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市环山街道办事处西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40960023R。法定代表人:苏桂树,职务不详。常州亚泰焊割科技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亚泰焊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保全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所有的苏D×××××车辆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州亚泰焊割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保全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常州亚泰焊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苏D×××××车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学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