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琳与马天安、张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琳,马天安,张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02民初1667号原告:孙琳,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新街*号,现住黄冈市黄州区中环路26号三清国际华城小区*****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4221211972********。被告:马天安,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黄冈市黄州区考棚街**号*栋*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4221211958********。被告:张敏,女,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黄冈市黄州区潘家湾社区,公民身份号码:4211021980********。原告孙琳诉被告马天安、张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琳、被告马天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天安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其资金周转有问题,其愿意依法依规将资产抵给原告。被告张敏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日,被告马天安向原告孙琳借款20万元,被告张敏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三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书,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利息1.5%,合同书载明:“担保人愿以拥有的全部个人资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已取得其配偶同意,若其发生离婚,夫妻双方仍在原共有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到期后乙方不能按期还清贷款本息,由担保方代乙方还清所欠甲方的贷款本息,直至还清所欠贷款本息为止”,三方在合同上签字,原告孙琳将20万元现金交付于被告马天安,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款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一、被告张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被告马天安向原告孙琳借款20万元,庭审过程中被告马天安承认借款事实,庭后,经过本院调查,被告张敏承认借款事实,担保系其自愿行为,且有借款合同书在卷佐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孙琳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敏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书上签字,自愿对被告马天安所借款项的本金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天安偿还原告孙琳借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张敏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一、二项义务,限被告马天安、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马天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