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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金姬、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金姬,李建军,顾庚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民终17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姬,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军,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昇,台州市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顾庚兴,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上诉人赵金姬因与被上诉人李建军及原审被告顾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3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金姬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或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根据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简单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公正,且损害了不知情配偶的合法权益。夫妻共同债务,不仅要看借贷时间,还要看借款的真实性及夫妻另一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是否享受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也就是该债务有无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本案借款,从形式上看,有借条,签字,且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符合夫妻共同债务要件。但是实际借款本身就问题,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在2017年5月底离婚,同年6月7日到7月3日就接到13起同类型案件起诉,金额高达174万元之多。12起案件都发生在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初,金额有几万、十几万,不是巨大,只有借条,没有担保人、没有抵押物,没有任何转账或者取款凭证、款项来源等证据,都是现金交付的,由原审被告一人签名,夫妻双方无共同举债的合意。12起案件,均无上诉人签名,上诉人对此不知情,没有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从2016年开始就经常因为原审被告赌博六合彩的事情发生争吵,夫妻俩感情严重不和,一直在闹离婚,原审被告借钱给上诉人用,不合情理。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不当。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我国婚姻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只有当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才共同偿还,可是上诉人在原审被告债务高达174万元情况下也不知情,故讼争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审被告所欠的债务因赌博六合彩而输,是赌博欠下的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原审被告的个人债务。李建军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人家庭收入以及费用开支都较大,本案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与借款人还在共同生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建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俩被告归还借款180000元和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中20000元自2016年12月30日起算,50000元自2017年1月17日起算,10000元自2017年3月2日起算,70000元自2017年4月7日起算,30000元自2017年4月27日起算),并赔偿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上述利息、律师代理费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顾庚兴和赵金姬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7年6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5月24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被告顾庚兴向原告李建军借款,约定月利率为2%,并于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17日、2017年3月2日、2017年4月7日、2017年4月27日各出具一份借条,载明的借款数额分别为20000元、50000元、10000元、70000元、30000元,并约定如若今后导致诉讼的,由借款人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查档费、差旅费等)。借款后,被告顾庚兴未偿付本息。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顾庚兴向原告李建军共计借款180000元,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被告顾庚兴向原告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其归还。双方约定月利率2%,现原告主张被告顾庚兴偿付借款180000元和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予以支持,但利息、律师代理费总计应以年利率24%为限。另外,原告主张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17日和2017年3月2日发生的共计80000元借款和利息由被告赵金姬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顾庚兴、赵金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赵金姬辩称此债务系赌博产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本案有虚假诉讼嫌疑,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辩称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顾庚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李建军借款180000元和利息(其中20000元自2016年12月30日起,50000元自2017年1月17日起,10000元自2017年3月2日起,70000元自2017年4月7日起,30000元自2017年4月27日起,均按月利息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及赔偿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上述利息、律师代理费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被告赵金姬对上述债务中的借款80000元和利息(其中20000元自2016年12月30日起,50000元自2017年1月17日起,10000元自2017年3月2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承担共同偿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6元,减半收取2163元,由被告顾庚兴、赵金姬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一致。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共向被上诉人借款18万元,事实清楚,有借条为证。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审被告应及时还本付息,由于其中8万元发生在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其中8万元为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对8万元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被告借款用于赌博,本案借款为原审被告个人债务,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其不承担偿还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赵金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26元,由上诉人赵金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战平审 判 员 梅矫健审 判 员 何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