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终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501李见灵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见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501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见灵,男,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因盗窃,分别于2005年7月3日、2009年4月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5日、15日;1998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1998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7月31日因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见灵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苏0581刑初51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李见灵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李见灵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见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审查,上诉人李见灵撤回上诉的要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见灵撤回上诉。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刑初5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羚麒审判员 纪长波审判员 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君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