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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颜大明与宋晓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大明,宋晓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2301号原告:颜大明,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宋晓玲,女,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颜大明与被告宋晓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颜大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颜大明以与宋晓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大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颜大明负担。审判员  戴琳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翔苑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