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8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润德农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润德农资有限公司,济宁吉洋绿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张吉洋,张浩,张倩,张波,穆冬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8066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济宁润德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红星西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77741397-1。法定代表人:张倩,董事长。被申请人:济宁吉洋绿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许庄镇,组织机构代码73171700-5。法定代表人:张浩,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吉洋,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张浩,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张倩,女,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张波,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穆冬梅,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润德农资有限公司、济宁吉洋绿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张浩、张吉洋、张倩、张波、穆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志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