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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5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惠农区龙城门窗加工部与丁帮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农区龙城门窗加工部,丁帮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205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惠农区龙城门窗加工部,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经营者张华海,惠农区龙城门窗加工部经营者。被执行人丁帮林,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宁夏石嘴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宁0205民初8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丁帮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惠农区龙城门窗加工部案件款21973元,申请执行费230元,合计222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丁帮林应��付申请执行人惠农区龙城门窗加工部案件款22203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员尹国玉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陈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