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异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黄凤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黄凤娟,朱华根,绍兴县楠意祥服饰有限公司,绍兴亿通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异110号案外人绍兴曲拓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九岩村。法定代表人高为其。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兴越路1738号中清大厦1幢103-110号、211号。法定代表人徐金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耀、余洪,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黄凤娟,女,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朱华根,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绍兴县楠意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纺织服装产业集聚区镇东路。法定代表人朱华根。被执行人绍兴亿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菖中村(汤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朱永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凤娟、朱华根、绍兴县楠意祥服饰有限公司、绍兴亿通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绍兴曲拓针织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绍兴曲拓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绍兴曲拓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异议。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审 判 长 张 剑人民陪审员 张华娟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