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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2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段如江与被执行人寸寿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如江,寸寿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2执326号申请人段如江,男,1962年10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被执行人寸寿根,男,1949年6月10日生,住云南省鹤庆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段如江与被执行人寸寿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的(2016)云2932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确定:被告寸寿根对原大门口路道填高硬化的过程中,应留出不高于原地平面的排水通道,以保障包括原告户在内各户的排水畅通。2017年6月5日申请人段如江以被执行人寸寿根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寸寿根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到现场查看,发现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被执行人寸寿根在对其原大门口路道填高过程中,应留足不高于原地平面的排水通道,以保障包括申请人在内各户的排水畅通的义务,但目前,被执行人尚未硬化其原大门口路道,故申请人所申请的条件不具备,待条件具备后,如被执行人寸寿根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段如江可再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2执3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明春审判员  李子发审判员  潘 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