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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0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诸城百盛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市泰锋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城百盛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市泰锋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泰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周德,王治山,肖玉美,王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030-1号申请执行人:诸城百盛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广场路20号。法定代表人:丁洪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诸城市泰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办事处大高乐埠村。法定代表人:王治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诸城市泰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林家村镇瓦店村。法定代表人:王治叶,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德,男,196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治山,男,1963年4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肖玉美,女,196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铸,男,1995年7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诸城百盛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泰锋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泰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周德、王治山、肖玉美、王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149400元。现查封的被执行人股权正在评估拍卖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李文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