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3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高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高娃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3770号原告李建平,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高娃,男,30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桃合木苏木本街牧民花园小区1号楼11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平与被告高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建平负担。审判员包海泉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