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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赖建堤与江赴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建堤,江赴堂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2165号原告:赖建堤,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江赴堂,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建堤诉被告江赴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建堤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赖建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建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赖建堤负担。审判员  王清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桂艳速录员  黄婷婷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