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赖建堤与江赴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建堤,江赴堂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2165号原告:赖建堤,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江赴堂,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建堤诉被告江赴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建堤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赖建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建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赖建堤负担。审判员 王清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桂艳速录员 黄婷婷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