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范玉永、于钦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范玉永,于钦霞,范子海,王效英,范玉朋,于秀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2844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113号。负责人:李相林,该行行长。被告:范玉永,男,197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被告:于钦霞,女,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被告:范子海,男,196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被告:王效英,女,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被告:范玉朋,男,1955年2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被告:于秀莲,女,195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被告范玉永、于钦霞、范子海、王效英、范玉朋、于秀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7元,减半收取829元,由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霄人民陪审员 周新扬人民陪审员 周庆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