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梅凤英与邓永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017号本院于2017年8月5日对原告梅凤英与被告邓永旺、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鄂0116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中“河南固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梦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