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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某、韦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99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韦某,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张某与韦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2012)北民一速字第17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韦某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屋。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淞元审判员  胡李欣审判员  陈 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仲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