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65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隆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隆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6562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宇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17号通达尚城32-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22989164H。被申请人:天津隆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104国道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6884507-0。申请人天津市宇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隆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6)津0116民初6562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400000元。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隆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40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更海审 判 员  蔡印霞人民陪审员  宁培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