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华与十堰世纪百强置业有限公司武当雅阁国际大酒店、兰兆喜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十堰世纪百强置业有限公司武当雅阁国际大酒店,兰兆喜,罗高峰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800号原告:王华,男,197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十堰世纪百强置业有限公司武当雅阁国际大酒店。住所地:北京北路78号。法定代表人:刘合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兰兆喜,男,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郧县。被告:罗高峰,男,197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原告王华诉被告十堰世纪百强置业有限公司武当雅阁国际大酒店、兰兆喜、罗高峰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十堰世纪百强置业有限公司武当雅阁国际大酒店、兰兆喜、罗高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实际收取77元由原告王华负担。审 判 长 汪 斌审 判 员 刘海清人民陪审员 陈新权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