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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昆山飞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昆山优利和包装有限公司、张庆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飞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昆山优利和包装有限公司,张庆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1960号申请执行人昆山飞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7890380N,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阳光路369号8幢。法定代表人:林延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昆山优利和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2250586R,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毛泾村。法定代表人:张庆祝。被执行人张庆祝,男,汉族,1979年3月5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昆山飞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优利和包装有限公司、张庆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168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文书确定:一、昆山优利和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389768元,若昆山优利和包装有限公司到期未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加工款389768元扣除已经履行部分的余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张庆祝在抽逃注册资金50万元范围内对昆山优利和包装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从此无涉。四、案件受理4940元,减半收取2470元,由昆山优利和包装有限公司、张庆祝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庆祝名下的昆山开发区四季华城XX号楼XXX室查封,该房屋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申请人要求在该房屋被拍卖后参与分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6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彭雪元审 判 员  吴登超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