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恢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徐州馨爱佳家具有限公司、韩永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徐州馨爱佳家具有限公司,韩永新,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恢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邳州市青年东路10号。负责人:郭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州馨爱佳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炮车镇炮车大道西侧富民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韩永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韩永新,男,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魏燕,女,197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徐州馨爱佳家具有限公司、韩永新、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徐州馨爱佳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邳州市炮车镇炮车大道西侧房地产,该房产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因两次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申请本院以第二次流拍价1064.0132万元接受上述房地产抵偿其借款。抵偿(2013)邳官商初字第00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238.273973万元(利息算至第二次流拍之日即2017年7月11日),(2013)邳官商初字第0055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剩余款325.739227万元抵偿(2013)邳官商初字第00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对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情况,未有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有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有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青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