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路某申请马某离婚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宕昌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223执3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路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2014)宕民一初字第2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路某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孩子抚养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全部交清案款和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本院认为,((2014)宕民一初字第21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路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0元已由被执行人马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宕昌县人民法院(2014)宕民一初字第21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