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2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河北追一泵业有限公司与杨力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追一泵业有限公司,杨力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297号原告:河北追一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3308489850C。法定代表人:刘泽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力昌,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追一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力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追一泵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追一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追一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河北追一泵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艾敏人民陪审员  黄光雯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