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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与王小波、何秋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王小波,何秋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23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被告:王小波。被告:何秋荣。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诉被告王小波、何秋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蒋澍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