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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学明与王丽波、朱玉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明,王丽波,朱玉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1672号原告:张学明,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农民,住云南省宜良县。被告:王丽波(起诉状错列为王丽菠),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宜良县人,农民,住云南省宜良县。被告:朱玉刚,男,45岁,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张学明与被告王丽波、朱玉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学明于2017年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学明负担。审判员  芮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