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伟与韩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韩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815号原告:王伟,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效贤(特别授权),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丽,女,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原告王伟与被告韩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