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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伟与韩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韩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815号原告:王伟,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效贤(特别授权),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丽,女,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原告王伟与被告韩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