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陆志新与陈甲栋、陈思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志新,陈甲栋,陈思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1328号原告:陆志新,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陈甲栋,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陈思帆,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原告陆志新与被告陈甲栋、陈思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志新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志新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志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陆志新负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