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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凤武与刘佳、刘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武,刘佳,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刘凤武,男,汉族,1954年5月4日生,长春市绿园区至爱老年医疗护理院。被执行人刘佳,女,汉族,1979年7月1日生,住长春经开区七区.被执行人刘健,男,满族,1991年2月25日生,住长春经开区七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凤武与被执行人刘佳、刘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凤武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2017)吉019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91民初8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聂 莹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逄千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