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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4刑初251号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68年2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靖边县,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黄蒿界乡庙湾村庙湾小组,现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乾坤夜总会巷内。2016年1月2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7年4月27日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4月2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6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同日被执行取保候审。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靖边县河东乾坤夜总会巷内家中,以获利为目的,组织贺怀梅、杨俊飞等22名参赌人员以扑克牌“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20元铺底200元封顶,刘某某每把牌从“锅底”中最少抽取20元。2016年1月24日14时许,靖边县公安局东郊派出所民警在河东乾坤夜总会巷内将开设赌馆的刘某某现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破案报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人贺怀梅、高世文、米花、杨俊飞、赵欢堂、王俊兰、李彦鸿、景永治、曹艳梅、卢建斌、许彦花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徐 洲审 判 员  周 虎人民陪审员  葛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