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02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1086扬州牛牛鞋业有限公司、张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牛牛鞋业有限公司,张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2执1086号请执行人:史济祥,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79********,住本市杭集镇杭集村兰庄组。被执行人:扬州牛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泰安镇金桥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新华,男,194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史济祥与被执行人扬州牛牛鞋业有限公司、张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002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扬州牛牛鞋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扬州市广陵区泰安镇金桥东路33号的房产,该房产已抵押给本院另案申请执行人,并进入拍卖程序,该房产以5800000元拍卖价成交。各债权人申请对拍卖款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史济祥受偿318084元。被执行人张新华有房产位于本市邗江北路88号(锦苑)名人坊3幢106室及同幢25号车库,该房产已被邗江区人民法院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扬州牛牛鞋业有限公司、张新华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上述事实,有拍卖裁定书、财产分配表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所得款项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丁兆留审判员  束 玮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