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根泉与朱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根泉,朱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706号原告:徐根泉,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朱伟,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徐根泉与被告朱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徐根泉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根泉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也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根泉撤诉。本案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原告徐根泉负担。审判员 杨火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