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仇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仇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378号B座,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0。法定代表人余青。被执行人仇敏,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仇敏环保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处、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仇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振旺执行员 金建兵执行员 王之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华景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