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催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无锡市天昊杰商贸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天昊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民催13号申请人无锡市天昊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春潮花园二区355-1号378室。法定代表人朱晏,总经理。申请人无锡市天昊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同年5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无锡市天昊杰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130005142185528,出票日期2017年1月22日,票面金额人民币伍万元,出票人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工业园区弘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银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7年7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天昊杰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天昊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谢 心 阳审判员 陆雪龙审判员严汉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奚 晓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