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5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肖力、吴露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肖力,吴露,肖代雄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6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负责人:江凯,行长。被告:肖力,男,汉族,1987年8月22日生。被告:吴露,女,汉族,1987年2月6日生。被告:肖代雄,男,汉族,1961年9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肖力、吴露、肖代雄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敖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