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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执6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彩英与王玲娟、李振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彩英,王玲娟,李振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92执6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彩英,女,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王玲娟,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被执行人:李振坤(别名李正坤),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回族,住常州市。申请执行人陈彩英与被执行人王玲娟、李振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法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依该裁判:被告王玲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彩英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该款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李振坤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王玲娟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3370元,由被告王玲娟和李振坤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立刻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振坤的银行账户并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690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尚未执行到位金额63100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房屋、汽车、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送达回证、邮寄凭证、款物交接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振坤的银行账户并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690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尚未执行到位金额63100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汽车、房屋、有价证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法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周 琪执行员  陈启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