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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执异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牛爱国、唐山市金凤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爱国,唐山市金凤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03执异85号案外人:陆文学,男,196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案外人:王勤爱,女,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申请执行人:牛爱国,男,195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唐山市金凤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里路250号。法定代表人:蔡永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立新,女,196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执行牛爱国申请执行唐山市金凤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原告牛爱国的申请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5541-1民事裁定书,案外人陆文学、王勤爱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陆文学、王勤爱称,案外人与唐山市金凤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网签了该公司禾木花苑B2-1-2301房产的买卖合同,并已全部支付了房款。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了对上述房屋的查封裁定,但上述房屋均已网签并支付了全部房款。案外人与唐山市金凤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网签合同是通过房产登记部门完成的,同时网签合同也是公开的,案外人是上述房产的所有人,案外人要求对坐落于唐山北新西道南侧友谊路与光明路之间的禾木花苑的B2-1-2301的房产排除执行。本院查明,2016年3月16日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54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唐山市金凤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牛爱国借款本金1011万元,按照月息2%,从2014年4月30日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2015年11月24日我院依据牛爱国的申请做出(2015)北民初字第554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唐山市金凤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唐山北新西道南侧友谊路与光明路之间的禾木花苑的B2-1-2301的房产。2014年9月6日案外人与唐山市金凤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B2-1-2301),编号为;GF-200-0171。本院认为,(2015)北民初字第55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原被告各方应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北民初字第5541-1号民事裁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路文学、王勤爱取得禾木花苑B2-1-2301套房产系通过支付合理的房屋价款,并与被执行人唐山市金凤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办理了网签登记。陆文学、王勤爱事实上已购置了禾木花苑B2-1-2301房产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案外人的异议理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北民初字第5541-1号民事裁定书的B2-1-2301房产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 郭 丽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代理审判员 : 赵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爱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