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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衍武与王连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衍武,王连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3266号原告张衍武,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王连芹,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衍武与被告王连芹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