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衍武与王连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衍武,王连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3266号原告张衍武,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王连芹,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衍武与被告王连芹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