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721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丽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永胜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玉龙分公司、永胜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胜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玉龙分公司,永胜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21民初463号原告:丽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江市。法定代表人:杨永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泽民,云南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永胜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玉龙分公司。住所地:玉龙县。负责人:和立军。被告:永胜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法定代表人:蔡永泽,该公司经理。原告丽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胜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玉龙分公司、永胜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丽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丽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正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云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