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聂家启与被执行人丁洪玉、陈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家启,丁洪玉,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29号申请执行人聂家启,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丁洪玉,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陈龙,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经营者,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聂家启与被执行人丁洪玉、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内0502民初441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扎鲁特旗荣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蒙GRD***号桥锐牌KMHSM91D小型普通客车,现本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扎鲁特旗荣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蒙GRD***号桥锐牌KMHSM91D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