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健利亚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健利亚工贸有限公司,福安市泰达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方腾电机有限公司,陈建家,陈建全,刘少芳,陈小燕,徐云春,罗冬瑞,杨晓标,郑细妹,林炳祥,陈淑华,王幼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307号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WELLPLANBRILLIANT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公司编号:2141236。代表人:张晓琳,董事。委托代理人:苏安标、李秋璇,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健利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阳头富阳路电机电器市场S7幢25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0556-X。法定代表人:陈建家。被执行人:福安市泰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北棠兴路棠旺街179号凯兴小区13号楼110号店,组织机构代码:68085529-8。法定代表人:杨晓标。被执行人: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解放路1号财经大厦五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福建省福安市富阳路水岸明珠B26,组织机构代码:70534825-0。法定代表人:黄宝明。被执行人:福建方腾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棠兴路15栋25号,组织机构代码:56339981-X。法定代表人:罗冬瑞。被执行人:陈建家,男,汉族,1986年4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福建省福安市龙成锦江14号楼303室,被执行人:陈建全,男,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福建省福安市阳头富阳路电机电器市场S7幢258号,被执行人:刘少芳,女,汉族,1980年9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福建省福安市阳头富阳路电机电器市场S7幢258号,被执行人:陈小燕,女,汉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福建省福安市龙城锦江14号楼303室,被执行人:徐云春,女,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罗江开发区外巷9号,被执行人:罗冬瑞,男,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福建省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罗江外巷路9号,被执行人:杨晓标,男,汉族,1978年6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福建省福安市龙成锦江花园8号704室,被执行人:郑细妹,女,汉族,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福建省福安市龙成锦江8号楼704室,被执行人:林炳祥,男,汉族,1955年4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福建省福安市城南宝立天马路637号,被执行人:陈淑华,女,汉族,1955年5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福建省福安市城南宝立天马路637号,被执行人:王幼容,女,汉族,1970年1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福建省福安市官村金马市场3号楼B座102室,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健利亚工贸有限公司、福安市泰达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方腾电机有限公司、陈建家、陈建全、刘少芳、陈小燕、徐云春、罗冬瑞、杨晓标、郑细妹、林炳祥、陈淑华、王幼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125号民事判决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国斌审 判 员 张宗务审 判 员 张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林 滢书 记 员 彭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