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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25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范云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云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50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赵磊,男,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范云滨,男,197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赵磊与被申请人范云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2505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范云滨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东方花苑C号楼××室房产一套。赵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2505号民事裁定书,主张本院已驳回其本人对范云滨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4月14日,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2505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本院已驳回赵磊的起诉。现赵磊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范云滨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范云滨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东方花苑C号楼××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美君 关注公众号“”